反担保从本质上说也是担保,担保具有从属性,所以反担保也具有从属性。反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存在,本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就不成立。理解反担保的从属性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本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反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自然无效,就如无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一样。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反担保合同不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无效并非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的唯一原因。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当担保合同的效力因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独立于主合同时,或担保合同中约定有见索即付或者见单即付条款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因此,此时只有当担保合同无效才会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
3、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和过错对因无效担保已经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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