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后,因房价上涨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的,认购人除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外,还能要求差价赔偿吗?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大量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房屋交易中,在实践中认购书称谓繁多,如:认购意向书、订购房屋协议、购房订购单等。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通常会向买房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签订认购书并收受定金后因房价上涨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属于因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由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但买房人无权要求赔偿差价。
还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下述内容中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认购书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人即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此时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差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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