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与国家法律规定的一致,都是需要:1、职工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同时已经按照履行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义务满一年;2、职工失业不是因为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的;3、职工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失业登记;4、职工有求职的意愿,愿意再接受职业培训。
青岛失业金领取的条件是什么
青岛失业金领取的条件如下: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手续包括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身份证等。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
《失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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