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个人独资购买的房屋并且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与男方无关,离婚时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结婚登记之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
1、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时:
同居期间购买,出于婚后共同使用的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配;
非同居期间购买,则按照公平原则,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分别认定为共同财产、另一方对登记方的赠与或者纯粹是借贷。
2、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时: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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