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对于兄弟姐妹间承担的扶养义务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即“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三个前提条件。实践操作中来看,有争议的条件则会在于是否“有负担能力”。
有律师表示,根据法律对于监护的规定,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承担。若祖父母不具有能力,姐姐应承担该义务。姐姐在个人选择和法定义务之间,应该首先尽法定义务。若姐姐由于学业等自身原因无法承担该义务,可以从有利于弟弟的角度出发委托他人监护。
孩子父母去世子女抚养权归谁?
孩子的父母去世,子女一般是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法负有抚养的义务,并需要支付给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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