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按照参考格式制定公司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章程。但是,章程必须包含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其次,根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住所;二、企业宗旨、经营范围;三、企业设立方式;四、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五)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份种类、各类股份总额和每股金额(六)收入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七)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八)企业法定代表人(九)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十一)公司章程的成立日期(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合作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改须经合作社股东大会通过
原章程应提交A4纸印刷
附件: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投资各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
第二条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五条设立企业的宗旨(注: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第六条经营范围(注:按规定填写)第四章企业设立方式第七条企业设立方式:(新建、改建)
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合作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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