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
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律师答案】
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宁波地税的这个解答中,明确了股份制企业(涵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既包含上市公司,也包含非上市公司)增资中,如果是按公允价值增资的,其中进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也就是资本溢价),后期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觉得这个规定在目前对限售股转让已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是比较合理的,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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