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家中仅剩子女与继父共处时,此刻便需遵照平等之理念,由双方共同协商款财产的分配事宜。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流程,每位受益者均可就遗产划分展开商谈,如未能达成共识,可诉诸法庭予以裁决。
在法律规定的遗产分割原则方面,对于那些付出最大精力履行抚养责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增加他对遗产的分割份额;
反之,如果有抚养能力却未履行这一责任者,则应该削减甚至取消他的分割权利。
此外,对于已过世的配偶,如若他们的子女或女婿能展现出对其父母的主要照顾,那么他们也有权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到遗产的分割当中。
最特别的是,若继承人已经先于被继承人离世,那么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将替代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力。
至于代位继承,通常情况下只能获取其父亲或母亲原本应得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另外,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做出主要扶养贡献的人,也可以依据有关法规,给予他们适当的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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