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沙残疾人证办理条件
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国家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在户籍所在市县申领残疾人证。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因病、交通事故或意外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三沙残疾人证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5、白底彩色照片。
三、三沙残疾人证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七条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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