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执行。其中,将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分为十类,并分别规定了每公顷的补偿数额。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中则明确细分了阳江市各地区的地区类别,您可以通过对比,确定自己所属地区的耕地、林地等属于几类,从而确定相应的补偿数额。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12〕118号)执行。上文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阳江征地补偿也是将土地的不同用途区别开来进行补偿的。大家如果真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再依据阳江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过,一般情况下,现如今拆迁补偿是有机构进行监督的。所以,基本发放的都是符合当地的标准的。
阳江市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什么
近日,广东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规定》指出,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市辖区(不含海陵岛试验区、阳江高新区)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安排,其他县(市、区)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安排的留用地面积不计入实际征地面积。省级以上线性工程重点项目征地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不再安排留用地。
《规定》强调,鼓励和引导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安置接受货币补偿方式,减少土地供应压力。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居)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规定》要求,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各县(市、区)应当从年度用地指标中预留10%-15%,作为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的指标。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集体名义进行登记。2009年6月19日以后批准的留用地,严禁分配到村民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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