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所规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
二、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如上例承包经营人乙不通过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间的土地一个在河北,一个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通行关系。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一)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相邻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具体体现。也正因为如此,《民法典》把第七章“相邻关系”规定在第二编“所有权”中。当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只能以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碍为由提起诉讼,而不能单独以侵害相邻关系为由进行诉讼。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它发生在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之间,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者经营的土地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民法典》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的第十四章设定了“地役权”制度,这也表明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直接以地役权受到侵害为由行使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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