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如何办理接续手续呢
时间:2023-05-08 22:14:51 4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答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为需要转移的缴费职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一、《暂行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后,保险转移材料将通过邮寄方式在各经办机构之间传递,本人不需在两地市间来回奔走移交转移材料-省钱。二、缴费职工不会因不知带什么材料才能办理转移手续,只需提出"转移申请"-省力。三、社保经办机构将最迟在3个15个工作日(受理-转移-接续)办结转移接续手续-省时。

问: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问: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答: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她)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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