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重复缴费怎么办?
为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相关政策,年初,省人社厅发出《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重复缴费清退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缴费阶段既参加职工保又参加居民保的参保人员,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应在居民保待遇核定前(年满60周岁前)申请办理居民保与职工保制度衔接,居民保经办机构办理完衔接手续后,终止其居民保关系;未办理制度衔接,造成领取居民保待遇的,按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已领取的居民保待遇应全额退还。
关于职工保转入居民保重复缴费的清退问题,《通知》规定,职工保转入居民保时,按月将职工保缴费月份(含视同缴费年限)信息计入居民保信息系统。同时,职工保缴费月数与居民保缴费月数累加计算后超过180个月,且存在重复缴费月份的,应计算超过180个月的重复缴费月数,并按照较早缴费优先清退的原则,清退相应月份对应的居民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部分,但最高清退月数不超过双方重复缴费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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