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个人养老保险如何接续?
对于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改制前已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制转企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本人申请可到市社保机构办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自费续保手续;也可以转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自费续保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须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个月起,按所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
全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事档案关系委托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其养老保险的接续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也可由本人直接到个人窗口办理。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规定的档案工资为准,缴费费率仍按市政府[1998]第66号令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今后如需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后,出现欠缴的必须补缴,并处以每日2%的滞纳金。补缴基数及滞缴金计算基数按补缴时的档案工资为准,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公式:补缴保险费金额=档案工资23%应缴累计月数+滞纳金(每日2%);如不补缴出现中断的,退休时养老金标准下调。其下调比例为:下调百分比=[累计中断年限/(累计缴费年限+累计中断年限)]100%。
接续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实际参保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帐户部分返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接续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劳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代理机构负责申报,经市劳动保障核准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退休后,其退休费的调整等事项,由为其代理人事档案的劳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代理机构负责。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设立个人养老保险窗口,办理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接续业务。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代理机构,也可代理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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