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通常遵循一个基本的判断依据,那就是尽可能地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在这个原则指导下,我们来逐一阐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于未满两岁的子女而言,照顾权一般会交由孩子的母亲展行。
但若在此情况下,母亲存在如下任何一种状况,那么孩子的父亲也有权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1)患有时日长久且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是其他极端严重的疾病,使得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变得极为困难或不便;
(2)在有足够经济实力抚养孩子的背景下,却未能尽到相应的义务。
相反,父亲却有强烈意愿让孩子在自己身边生活;
(3)除上两种特殊情况外,还有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孩子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第二,对于年满两岁及以上的孩子来说,如果父母都想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后作出权衡和决定。
比如,此时可能考虑的事项包括:
(1)父母其中一方是否已经通过不可逆转的医疗行为(如输卵管结扎)失去了生育能力;
(2)孩子长期处于某一特定环境下是否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当孩子需要经历重大生活转变的时候;
(3)在这种情况下,无其他孩子的父母相对更有优势;
(4)最后,拥有更多时间陪伴孩子成长的父母也将获得更高的分数。
第三,对于年龄介乎8至10周岁之间的孩子,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他们自己的意愿同样重要,尤其是在父母就此事产生争议的情况下。
法庭将会十分重视孩子的意见和观点。
第四,为了充分维护孩子的利益,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并达成轮流照看孩子的约定。
如果这种做法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得到执行,它将有力地帮助修复亲情破裂的亲子关系,推动孩子更好的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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