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执行程序,但是要有明确的条件。一般认为,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至少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租赁合同有效、所有权的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内及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近年来,在执行过程中,租赁关系成为很多被执行人用以逃避涉案财物处理的重要手段,少数被执行人不惜以身试法,伪造证据、捏造事实。
法院应从严把握审查尺度。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创造条件对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进行虚假合同租赁,阻碍执行,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合同租赁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妨碍法院执行,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不破租赁在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在涉房产案件执行中,发现部分被执行人借“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抗执行的现象,造成欲购房者望而却步,法院的拍卖无人竟买。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也损害了买受人、承租人的合法利益。表现为:
1、“善意第三人”以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要求法院确认转移物权效力,“善意第三人”身份真假难辨;
2、被执行人恶意签订租赁合同对抗执行。在执行立案后,部分被执行人用未抵押的房产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且大多为十年以上长期租赁合同,合同租金一次性交清。不论是考虑到租赁合同的租金已经大致等同于拍卖标的的价值,以无益拍卖为由撤销对该房产的拍卖处置,或继续拍卖,但在拍卖公告中必须载明买受人欲购买房产必须容忍已设定的租赁权,直至十年、二十年方得行使使用、转让的权利,都会造成拍卖房产变现困难,人民法院执行陷入困境;
3、被执行人与亲朋好友等通过倒签合同的方式,使租赁合同形成于案件发生前或申请人申请执行前,在执行过程中,承租人“人间蒸发”,执行法院告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花费不少精力,拖延法院执行兑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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