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洗钱犯罪中,并无金钱价值的明确界定。凡知晓带有毒品犯罪、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多种罪行的物品及由此产生的财物的来源与性质,且意图掩盖或隐瞒这些来源与性质,涉嫌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须接受司法机关的追究和起诉:
(1)为罪犯提供资金账户;
(2)协助罪犯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罪犯将资金汇往境外;
(5)采用其他手段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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