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黑钱会被定为诈骗罪吗
在刑法范畴中,洗钱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诈骗罪,而是被视为一种违反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类别。
所谓“洗钱”,就是指运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各种手段,对非法所得的财产进行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以及直接投资的方式,以此来掩饰其非法来源与性质,实现非法资产合法化的一系列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涉嫌诈骗是已经定罪了吗
在法律制度严谨的现代社会中,“涉嫌”诈骗与认定为诈骗并非等同概念。
前者是对于尚处于诉讼、侦察等程序中的案件的暂时性称呼;但后者则是指经过司法审查并确认构成了诈骗罪名,从而具备提起诉讼乃至判处刑罚的基础资格。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告方能证明自身无罪,那么这个处在涉嫌状态下的案件便不会进入到正式审理的环节中去。
诈骗罪这一刑事罪行通常指的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采取捏造虚假事情或者掩盖事实真相等手段,诈骗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行为。
而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欺诈行为通常具有故意为之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一)提供资金帐户的;\n(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n(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n(四)跨境转移资产的;\n(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n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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