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拆迁所产生的补偿费用是由特定的征收拆迁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及规范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者支付的多种类型的补偿款项。
其中具体的补偿费用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类,即房屋重置费,这部分费用主要是用于补偿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其划分为若干档次,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第二类,即周转补偿费,这部分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面临的不便,其划分为若干档次,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每月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住户进行补贴;
最后一类,即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费用主要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而设立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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