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0、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1、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2、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度上以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哪些才是骨折十级伤残标准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属于五级伤残。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属于六级伤残。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属于七级伤残。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属于八级伤残。两个以上横突骨折;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1~2节脊柱内固定术;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属于九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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