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1.由本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庭移送的执行案件;
2.二审人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对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6.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7.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1.由本院作为一审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2.高级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案件;
4.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5.上级法院交办的执行案件;
6.专利纠纷案件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统一管理、协调地区的执行工作……
(三)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1.由本院作为一审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
4.统一管理、协调本地区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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