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支付能够并存适用。理由是,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违约损失的一种提前确定,尽管合同因一方的违约而宣告解除,但是合同的解除是由一方违约产生的,对此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按照双方提前确定的数额给付。所以,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免除有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支付能够同时并存。
违约金的法律定性决定了可以并存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作为合同双方对违约损失的一种数额约定当然可以与解除合同并存适用。
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的违约金
确定合同解除时违约金的数额方法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可以请求法院进行适当减少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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