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无过错情形下,劳动者不续签,不可以要求单位给与补偿。
劳动者如果在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要求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依然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这种情形下是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形下,劳动者不续签,可以主张单位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条件,并增加劳动内容的,劳动者因此不肯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未为劳动者纳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续签的;
3)劳动者为能胜任劳动职位的工作或者因客观原因劳动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
4)用人单位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破产重整,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需要裁员而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
7)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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