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1、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五人或少于三分之二;
2、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
5、监事会提议召开;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补足董事缺额。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这种情况表明公司经营出现障碍,亏损严重,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加以解决。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为了防止大股东垄断公司事务而造成对小股东利益的损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少数股东有权根据情况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为及时解决问题,使公司经营顺利进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时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会虽不参与公司经营,一般情况下也不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但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在监事会提议时,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公司章程做出规定时,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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