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批捕情形都有哪些
时间:2023-03-30 16:00:16 4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一、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能不能同时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范围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适用。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选择监视居住,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是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证人,又交纳不起保证金时,才采用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度比逮捕轻的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与逮捕不能同时执行,只能择一而行,但在一些情况下,监视居住也是可能转为逮捕,当然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直接进行转化。一般在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候,同时情节也比较严重,那么可以从监视居住转为逮捕。

监视居住被依法转逮捕之后,那么就会将嫌疑人、被告人送入看守所,进行羁押,但要在这并不代表被收监。至于之后是否会被定罪判刑,具体要怎么处罚,会不会被判缓刑。这其实与有没有被监视居住不存在关系。不过,要是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同时之前又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则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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