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云地税二字〔2008〕42号
发布日期:2008-6-10
执行日期:2008-3-1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为加强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1.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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