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如何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车身损毁,车辆停驶期间,由此引起被保险人因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间接利益损失,如出险后车辆因修理而停止正常营运造成的营业损失,或私家车主因此而付出的租车费用等,保险公司给了每人一定数额的费用补偿。
赔偿限额=约定的日赔偿金额约定的赔偿天数,保险费=约定的日赔偿金额约定赔偿天数10%,一般每次事故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如,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是l00元,赔偿天数为15天,赔偿限额是100元15=1500元,那么保险费是100元151O%=150元。
保险车辆的实际修理天数由保险双方按照保险车辆受损情况协商确定,以约定赔偿天数为限,并按此实际修理天数乘以日赔偿金额汁尊赔偿车辆停驶损失险一般不实行免赔。
《太平洋车险机动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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