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关于哺乳期期间子女的监护权归属,并不是必然授予母亲这一角色。
当夫妻选择结束这段关系,在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情况下是由其母亲进行照顾,但若母亲存在如下所述的某种状况,则可能由父亲行使监护权。
具体包括:
1.倘若母亲身患难以治愈且具有传染性的慢性病或是严重的其它疾病,使得子女并不适宜与她共同生活,这个时候,子女有可能被指定给父亲来抚养。
2.倘若母亲虽然具备抚养能力,但却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却坚持希望能够亲自抚养子女,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很有可能做出调解判决,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父亲处理。
3.存在一些独特的情况,例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显然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
又比如母亲的职业特点较为特殊,不甚方便对子女进行照顾;
甚至是涉及到母亲触犯法律规范,这些都可能成为子女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的法定因素。
4.如果父母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父亲挑选监护人,而且对于孩子的健康发展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话,这样的结果也是受到法院许可与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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