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听证会的召开条件
(1)必须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其他情况下征收房屋,不需要召开听证会;
(2)需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多数一般来说,只要超过半数即可。
(3)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只要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听证会。
(4)参加人为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因房屋征收不仅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同时还涉及其他人或团体的利益,因此听证代表除被征收人外,还应包括社会公众代表。
二、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解决方法
为了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争议问题,法律上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
三、其制度的主要内容
(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2)拟定拟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如果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来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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