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报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材料要求: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收养申报
材料要求: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注销户口,现刑满施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材料要求: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材料要求:户政管理部门凭申请人的护照、原户口底册和《办理户口通知及其他户籍资料为申请人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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