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报
新生婴儿入户
一、申请条件
公民出生新生婴儿后,父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其出生登记。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国外出生的小孩回国入户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例条件之一,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国内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
2、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
3、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小孩在国外出生的《出生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
4、小孩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收养申报
公民收养小孩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
4、被收养人《户口簿
恢复申报
参军回来恢复户口
一、受理条件
公民户口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户口登记。复员转业人员恢复户口视为市外迁入。
二、办理所需材料
1、本市兵源的提供市或区镇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及市局或分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
2、非本市兵源的提供市局《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提供的户口登记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
以上人员还需提供所在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外国出境回来恢复户口
一、受理条件
公民户口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户口登记。出国出境归来人员恢复户口视为市外迁入。
二、办理所需材料
1、本市出国(出境)人员,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指护照或证件在有效期内,并同时加盖有中国边防检查部门的出、入境验讫章);公民持过期的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以及遗失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要求恢复户口的,由入户地派出所开具《关于协助提供公民入境记录情况的核查证明通过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其入境记录。有入境记录的,留存《关于出入境情况的证明。
2.出国前户口在外省市及非本市生源在本市读书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提供市公安局开具《入户通知单。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需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就读回来恢复户口
一、受理条件
原本市常住户口,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本市可恢复户口
二、办理所需材料
属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市的,除凭入户地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属退(休)学回市入户的,还需学校退(休)学证明,属大专院校转学的,还需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属毕业回市入户的还需提供《毕业证。
其他原因恢复户口
一、办理所需材料
属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释、保外就医)
凭释放证明(副本)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属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凭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假释、保外就医证明。
属持《户口迁移证未入户
须提供《户口迁移证及书面申请报告。属遗失《户口迁移证未入户的,须提供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户证明及书面申请报告。
上述申请复户人员中,属投靠亲属朋友入户的还需提供迁入地屋主的户口簿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
属失踪后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的户口恢复
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提供原注销户口证明、本人或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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