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4、对税务机关作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不服的。
5、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发生争议,经税务复议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管辖与时效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该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文4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