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证明房产之所有权,首要步骤即出示房地产产权登记证书。在尚未施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年代,该证书通常为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然而,自不动产登记制度实行以来,相应的证书则改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值得注意的是,《不动产权证书》将详细记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等项目,同时明确标注所有权人的具体信息。在通过买卖方式获取房产的情况下,上述证书中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法定的所有权人。除此之外,我们还可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或房屋登记产权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房管部门出具查询结果文书的方式,进一步证实所有权的登记状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利证书与登记机构权属登记簿上所载明的权利人可能存在差异,此时应依据法律规定,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另外,在某些特定情境下,权利人虽然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房产所有权,却未及时进行登记,在此种情况下,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房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例如,赠与合同、继承证明、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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