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作者:法律地位的区分与理解
时间:2023-07-09 02:10:24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作者是指作品的创作者,而著作权人是指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

2、权利范围不同。作者不一定享有作品著作权,而著作权人一定享有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按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可见,著作权首行属于作者。这里的作者指著作权法所承认的作者,不单纯是事实睥创作者,因为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作品必须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上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这样的作品也称为单位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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