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配偶中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产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不由夫妻共同负担,另外一方也无需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若此项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用途时,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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