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住宅装修,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未经申报登记,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修管理。(二)非住宅装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的,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办理手续,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人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对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有房屋装修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下列房屋装修活动:
(1)承重梁、柱(包括结构柱)和基础结构的拆除和修改;
(2)承重墙拆除或承重墙门孔开挖;(3)悬挑楼梯承重墙开孔;(4)悬挑阳台拖网梁墙开孔;(5)在楼板上砌墙,超标准增加荷载;
(6)在楼板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种管道;
(7)擅自搭建房屋、在房屋顶部搭棚;
(8)拆除、更换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9)封闭、占用房屋共用部位;(十)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设计和使用功能的;(十一)其他破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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