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适应原则。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定义、类型、构成条件和刑罚的类型和范围,事先由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判定的处罚不仅要适应犯罪的性质,还要适应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
法律责任的工具合理性:理性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工具合理性是指其在选择具体调整方式上的合理性。价值合理性指出了法律责任的最终目的和方向,那么选择什么样的手段或工具以达到目的?理性的归责原则是工具合理性的唯一选择。法律责任的历史发展表明,人类曾采用过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现代文明社会要求法律责任体现人类的理性,符合正义与利益的价值目标,发挥惩罚与补偿的功能,因而作为达到法律责任合理性的归责原则,相应地应当是主要体现正义与道义性惩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主要体现利益与功利性补偿的严格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道义性惩罚
过错或罪过,是指责任主体在违反法律义务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体现了法律对责任主体的否定性评价和责难。对责任主体主观过错的普遍责难和对正义价值的共同追求,使过错责任原则为近现代国家广泛采用,并以法律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了它作为基本归责原则的地位。
过错责任原则为什么能实现法律责任的正义价值、发挥其惩罚功能呢?这是因为:
首先,它在广大的违法领域找到了最合理的归责标准,揭示了法律责任的本质。正如耶林所言,使人负法律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注:转引自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台湾中亨打字印刷行1979年版,第150页。)。
其次,它尊重个人的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给人划出了行为自由的空间,并且通过对自由意志下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惩罚,以实现人的责任。
再次,它以主观状态的可非难性为前提,符合社会普遍接受的正义观念,具有极强的心理说服力和逻辑吸引力,使法律责任易于实现。
具体而言,过错责任原则又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归责,使之具有合理性:
第一,以过错为法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素。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法律责任,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具有阻却行为违法的事由),则虽有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却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和基本的因素加以考虑,是法律责任的根本要素,而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尚不能与过错置于完全同等的地位。总之,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过错为归责的内涵,更重要的在于宣告过错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这样才能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noliabilitywithotfalt)的精神。
第二,以过错作为确定法律责任范围的根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即主观恶性大小与法律责任相一致,特别是在刑事责任和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责任领域,过错越大,责任也越大;二是共同违法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为依据;三是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加害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和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损失。
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对具有主观恶性的过错进行惩罚,实现了法律责任的正义价值,同时也促进了被损害利益的恢复与补偿,成为一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然而它并非完美无缺,违法行为复杂化,社会中各种错综的利益冲突和摩擦,有些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显然有悖于利益与正义的价值,特别是自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航空器和核能使用引起的损害赔偿事故的大量涌现,严守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明显保护不力。因而采用更加严格的归责原则,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实现利益和责任(不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法律责任利益价值的必然要求。
(二)严格责任原则:功利性补偿
这里所说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而言对责任主体强加更加严格的责任的归责标准,包括通常所称的严格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由于这几个称谓不一的原则都着重以利益为共同的价值取向,以功利性补偿为共同职能,并且内容基本相同,具体操作时难以分开,因此把它们共同置于严格责任原则的范畴之内,作为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归责体系的另一极。
严格责任原则为什么能实现法律责任的利益价值、发挥其补偿功能呢?这是因为:
首先,它不以侵害人的过失为依据,调整各种利益冲突,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19世纪以前,受个人主义理性哲学的影响,侵害人只需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这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是合理的。然自19世纪后期以来,随着机器时代和事故时代的到来和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一些特殊领域的新的侵害行为频繁发生,且往往与行为人的过错无关。过错责任原则对此无能为力,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必须强加侵害人某种不利益,以协调各方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严格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庞德在论证严格责任的合理性时认为,从维护社会一般安全义务出发,法律必须着重于社会利益而非侵害人个人利益的保护,严格责任原则是对个人主义的否定(注:参见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
其次,它提供了当事人无道义上的可责性时利益与责任(不利益)的合理分配手段,以恢复无辜受害人的权利。行为人对其因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已成为一条自然法的准则,给予其道义上的谴责和财产上的不利益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虽无过错,但受害人也同样无过错。这样,法律经常须在两个同样无可指责的人中决定由哪一个来承担总得有人担负的损失(注:[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中译本,第119页。)。严格责任的合理性可从侵犯权利的角度解释: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的本能反应是义愤,并要求正义(注:[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05页。),因而应当给予每一个人任何需要的补救,只要他的权利为他人所违反(注:[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06页。)。
再次,它基于报偿主义和危险主义,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活动造成的损害是合理的。从事危险活动的侵害人制造了危险、能够控制危险,并且因危险活动而获得了较大利益,因此由他承担责任天经地义。同时他还可通过价值机制、保险措施将损害赔偿社会化,使法律责任的利益价值和补偿功能得以实现。
严格责任原则使法律责任合理性的具体方式,按严格宽松程度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侵害人造成了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负责,而不考虑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状态。实际上,通过对被害人过失的抗辩无效或危险活动本身的某种非难性可以推定出侵害人并非完全没有过失。如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德国法中的危险责任。这种情形下的严格责任比较宽松,其免除事由有: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等。
第二,侵害人造成某种损害并应对此负责,而不管其有无过失,但由于被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时可以免责。这种情况下的严格责任在中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又称为无过失责任。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常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与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主要适用于工业事故、医疗事故、航空器和原子能所致损害。
第三,侵害人造成某种损害,而侵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责令侵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这就是有些学者所称的公平责任原则,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在双方无过错且无法律明确规定时,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现实经济状况的考虑而使用的实现法的价值的一种手段(注:参见米健:《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第4—9页。)。这种严格责任的目的是衡平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实际损失,对不幸的损失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
法律责任的正义与利益的双重价值目标,惩罚与补偿的双重规范功能,决定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双重调整手段,并且它们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使法律责任的目的与手段达到辩证统一,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责任的合理性。
严格责任原则使法律责任合理性的具体方式,按严格宽松程度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侵害人造成了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负责,而不考虑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状态。实际上,通过对被害人过失的抗辩无效或危险活动本身的某种非难性可以推定出侵害人并非完全没有过失。如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德国法中的危险责任。这种情形下的严格责任比较宽松,其免除事由有: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等。
第二,侵害人造成某种损害并应对此负责,而不管其有无过失,但由于被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时可以免责。这种情况下的严格责任在中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又称为无过失责任。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常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与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主要适用于工业事故、医疗事故、航空器和原子能所致损害。
第三,侵害人造成某种损害,而侵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责令侵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这就是有些学者所称的公平责任原则,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在双方无过错且无法律明确规定时,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现实经济状况的考虑而使用的实现法的价值的一种手段(注:参见米健:《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第4—9页。)。这种严格责任的目的是衡平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实际损失,对不幸的损失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
法律责任的正义与利益的双重价值目标,惩罚与补偿的双重规范功能,决定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双重调整手段,并且它们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使法律责任的目的与手段达到辩证统一,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责任的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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