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电影等作品组成,在我国,著作权自创作之日起设立,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因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一,作品的作者是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终身加上他死后50年。提交人死亡后,保护期自次年1月1日起至第50年12月31日止;二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服务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第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出版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第四,出版权、使用权和受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50年,但50年的计算从合著作者中最后一位作者的死亡时间开始;第五,无名作者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六是图书出版单位的独家出版权。根据合同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的独家出版权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七、录音录像作品的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八是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收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至播出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有些人对著作权登记有疑虑。既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已创作,为什么还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呢?原因如下:
1。一方面,作者通过创作自己的作品来实现个人价值;二是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希望作品创作完成后能够产生经济价值,这涉及到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从而使作品能够流入产业市场。但在与作者协商时,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一般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提供的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作品,作品的所有权属于转让人。当然,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不希望在作品进入工业市场后被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利和安全,作者往往要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主人,但事实上,有时作者很难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如果作者的作品已经注册,那么作者的著作权注册证将使被许可人无后顾之忧,与作者轻松相处,这也将促进作品的使用。著作权交易合同在作品交易后的登记,有助于理清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更有必要对涉外著作权交易合同进行登记,加强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著作权登记可以有效地保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登记证》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可以为权利人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起到证据作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步;其次,各地版权局通过发布注册作品,建立注册作品信息查询系统,使作品的潜在购买者能够查询这些注册信息;三是地方版权局要运用技术和法律手段,加强对注册作品的保护。特别是当这些作品受到侵权(如盗版)时,可以通过强有力的行政力量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来说,更需要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因为数字照片、彩铃彩信、网络游戏动画、博客文章等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容易被复制,这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容易发生。这些作品著作权登记后,在行政机关的帮助下,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比如,北京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平台建设增强了版权权属确认能力,有效保护了数字作品不受非法篡改,有效打击了网络侵权行为,完善执法部门对著作权的管理,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协助解决因著作权归属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著作权登记机关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的作用。如上所述,我国著作权适用“自动生效”原则。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相关协议证明,但一些未发表的作品很难证明自己是原作者,也很难提供证据。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由当地作品登记机关对作品的所有权进行审查。考试结束后,工作报名将更加客观有效。比如,北京市版权局在申请作品注册时进行类似实体审查的审查,要求作者亲自到版权局讲述创作经历,版权局对作者的创作能力进行审查。它还要求作者提供作品的描述(简要描述作品的内容和创作过程)。经过如此严格的审查,作者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著作权登记证的登记人是物权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如曲方创作的“阿提”艺术形象,在上海市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为法院确定所有权提供了有力证据,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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