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分为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通过书面审理后作出裁判。开庭审理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首先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
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行 政 诉 讼 二 审 需 要 组 成 合 议 庭 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因此,在二审过程中,需要组成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这一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中找到。
行政诉讼二审审理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审理,适用于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是开庭审理,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情形。二审法院需要组成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这一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中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司法审理程序中的相关环节的期限规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诉讼案件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如果超出了审理的期限的,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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