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适应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需要,强化土地资产管理,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1993年6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对我市城镇土地普遍进行地籍调查。
二、凡使用城镇土地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配合地籍调查工作,依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土地权属资料和有关证件,出席指定土地界址。
三、凡我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城区内的土地使用个人和城区内规划区外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各县(市)、郊区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本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登记工作,不得越权进行土地登记。
四、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以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宗地为单位,如实填报土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出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凡我市城区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于1933年12月31日前申请土地登记。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不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使用者,由土地管理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证,并自逾期登记之日起按照非法用地予以处罚。
七、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辖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裁定。
八、本通告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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