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统一管理,实行市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积累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发[1997]11号和赣发[1997]11号文件精神,以及《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市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计委、建设局、房管局制订具体用地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昌江区土地管理局由市土地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改“景德镇市土地管理局昌江分局”,为市土地管理局正科级派出机构,昌江区所属各乡(镇、场)设立土地管理所,人、财、物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人员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严格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建设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行统一征地、统一出让或划拨。
(二)老城区旧城改造用地,坚持成片开发的原则,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继续实行划拨的外,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从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支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旧城改造年度用地。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许可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用地许可,不得开工新建项目,对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准改建、扩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规费。
(五)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等涉及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六)加强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乡(镇、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非法进行土地交易。除国家征用外,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一)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市财政每年在收取的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土地储备金,以形成足够的财力储备土地,并有计划地投放市场。属于近期规划用地的,要先搞好区内土地详细规划,然后切块出让;属于远期规划用地的,先辟作绿地,视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逐年投放。
(二)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宗地出让后,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受让方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三)健全土地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在市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后,由市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建立正常的土地定级、地价评估制度。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资产作价入股,企业股票上市或债券发行前,必须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五、建立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剔除上交中央、省财政部分后,属城市规划区内的,市财政与昌江区按7:3比例分成;属城市规划区外的,全额返还昌江区财政。
六、强化土地执法监察。成立市土地监察大队,配备相应的土地执法监察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七、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互相协调,紧密配合,确保市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下发之日止,凡未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土地交易行为一律无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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