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栏港区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25:19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2)有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3)工程由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4)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5)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进行迁移、砍伐的。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属居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须有业主委员会加具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业主委员会的,须加具属地居委会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对存在潜在危险的树木,提供的照片要能反映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基建工程、道路、轻轨等工程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

(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4)新建道路项目建设,需提供市主管部门批复的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意见。

(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7)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高栏港分厅建设局窗口()。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获取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高栏港分厅建设局窗口()登陆注册,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处理。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三楼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2012年)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的第4项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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