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宁波的赵和张是很好的商业伙伴。2005年,张的办公室需要资金,所以他向赵借钱。双方签署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张艺谋将返还赵的投资595772元,并在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底的每个月底前支付10万元。2007年10月,赵向宁波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归还未偿贷款175772元。然而,张某表示,截至2007年2月,他已付清所有欠款595772元,然后支付了4万元利息。在法庭审理中,双方承认张某八次以现金和邮政汇款的方式总共支付了39万元。此外,张还开具了两张发票,共计25万元。原始收据为“今日收到”×公司投资资金××元“因此,张认为他已经支付了所有款项。但是,原告赵解释说,由于被告支付的次数较多,他没有每次开具收据。在开具这两张收据的当天,被告只支付了9万元,剩余的16万元是通过现金或邮政汇款支付的。他没有再开具收据镇海法院认为,根据共识,收据上的“今天”一词应指今天。因此,赵只收到9万元,却开出25万元的收据是不合理的。此外,赵先生开具的收据并未表明张先生之前的还款已包括在内。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索赔
法官的处方:本案的真相可能与原告所说的一模一样。被告多次还款后,原告一起开具了收据。问题是收据本身并不能反映这种情况,法院通常只能根据证据来判断案件。本案是因签发收据不严而引发的典型纠纷。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出具收据和借据时,没有考虑词语和句子,并没有详细记载语境和原因和后果,从而为今后的争议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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