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23时15分,北仑春晓故意杀人案嫌疑人王某某被抓获后,经公安机关连夜全面调查取证和全力侦查审讯,现将相关案情通报如下: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976年7月出生,北仑区春晓街道慈岙村人)于10月6日中午,应约至春晓街道某农家乐聚餐。餐后,王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又去一KTV继续喝酒,期间,因口角与同行人员陈某发生斗殴,经朋友调解散去,当时双方均未报警。
10月6日18时许,王某某为报复行至陈某家楼下超市,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并持刀至陈某家,发现陈某不在,便用刀致伤陈母后逃窜。后王某某在陈某家楼下持刀抢走一辆汽车,途经垛子岭隧道时,撞倒一名骑电瓶车的路人,拖车行进中引起车辆燃烧,遂弃车继续逃窜。王某某逃窜至大海线路口时,持刀致伤2人,并抢走一辆教练车,逃窜中撞倒9人,持刀致伤5人。后躲至北仑朋友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截至目前,已有3人死亡,12人尚在留院医治(暂无生命危险),3人因伤势轻微经治疗后已离院。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行进一步调查之中。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怎么判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
二、故意杀人最高判几年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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