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盗窃罪指控的过程中,通常会向受害者进行告知。
这一举措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诉讼权,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然而,针对某些特定情境,如无法准确查找或通知可能会对案件调查产生负面影响等情况,暂时性地暂缓通知也实属必要,但在此之后我们仍然会尽快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受害者。
对受害者进行通知,不仅有利于他们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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