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索赔暂停在建工程
时间:2023-05-07 21:44:02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如何申请暂停在建工程。暂停施工的索赔应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赔偿,但必须有监理人签字的暂停施工。

2。因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或失误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即费用索赔),工期延误(即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内容视情况而定在不同的停堆条件下。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担保服务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和管理费。人工成本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成本、停工损失成本和降低工作效率的损失成本。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形式。保修服务费:工程延期时,相应增加保修服务费。

3。停工索赔要看谁负责。是承包商自己造成的,不能索赔。是业主造成的,可以索赔。主要是人员成本、设备成本和场地租金,但不能包括利润。上述人员、设备和实际停工的起止时间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保存有关资料和图片,供有关部门调查,停工索赔必须在规范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不超过28天天,否则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时,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处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履行地,以确定履行合同的管辖法院。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不考虑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不一致。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争议标的的种类确定履行地。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三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不是上述支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如动产、财产权的交付,合同的履行地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

3。《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殊情况。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易地为履行地。因此,向法院提起的工程劳动争议诉讼应由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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