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建筑工程索赔
时间:2023-05-02 20:04:02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本身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作为法定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权利主张一定的资格、财产、金钱等”。施工索赔是指承包人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需的费用和时间的赔偿。也就是说,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行为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经济上,只要承包人认为不能从原合同规定中获得额外的费用,得到经济和时间补偿的人有权得到补偿向业主索赔。因此,索赔是一种正当的索赔,这是一种应当寻求的合理的报酬,而不是一种无理的利益争夺。一般来说,施工索赔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要求,属于狭义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当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和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后者一般称为反诉,这两种情况往往并存。根据国际工程建设索赔标准,索赔和反索赔一般是根据索赔对象来界定的。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就非承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业主提出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称为“索赔”。业主就承包商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称为“反索赔”。而这种要求都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不具有处罚的意义。这一定义得到了国际工程承包界的认可和广泛应用,具有具体而明确的含义。以下重点从“索赔”(狭义索赔)的角度来论述施工索赔。(1)索赔的特点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①狭义的“索赔”是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单向索赔。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发包人可以通过扣除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来弥补损失。在实践中,最重要和最常见的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②只有当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实际发生时,一方才能向另一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另一方因素造成的合同外的额外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费用;权利损害是指一方在没有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权利受到损害,如因恶劣天气条件对工程进度造成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因此,实际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当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的基本前提。

③索赔是未经另一方确认的单方面行为。它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双方就追加费用补偿或延长工期达成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工程造价最终增减的依据,而索赔是一种单方面行为,尚未对对方形成约束力。该索赔能否最终实现,必须经过双方的确认(如经过协商、协商、调解或仲裁,诉讼才能实现)。(2)索赔的必然性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现代工程具有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等特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必须在项目开工前签订合同。不可能合理地预见和规定项目的所有问题,业主在实施过程中将有许多新的决策。所有这些都使得合同变更非常频繁,而合同变更必然导致工期和工程造价费用的变化。

②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可变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如地质条件的变化、材料价格的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使得项目的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些因素也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③参与项目建设主体的多样性。由于项目参与主体众多,一个项目往往有许多参与主体,如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复杂,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只要一方犯错,不仅会给自己造成损失,还会影响其他合伙人,给他人造成损失,导致索赔。(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和易出错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而复杂,往往会出现措辞不当、缺陷、图纸错误、自相矛盾或对合同文件解释不一等问题,容易导致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导致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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