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8-04 08:24:01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站侵权是侵犯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根据《著作法》第五十五条,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前面两种方式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视频网站侵权广告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搜-狐领衔的反盗版联盟与优-酷的口水战。尤其是双方的代表人物张*阳和古*锵,让人颇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感觉。从之前称兄道弟到现在都要反目成仇,不知道是真的互掐起来了,还是又一个为了吸引眼球的炒作。

这样的口水战,在互联网已经屡见不鲜,虽然大部分都只是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但不管当事双方最终结果如何,它们都赚到了一样东西,那就是眼球。在这个处处都弥漫着广告气息的世界,能吸引眼球那就意味着能吸引广告商,能吸引广告商,那就意味着能吸引大把的银子。为了银子,吵一吵也是值得的嘛。至于本次的搜-狐优-酷口水战,事情本身我就不多说了,我比较感兴趣的是这次事件中的另外一个主角:被以搜-狐为首的反盗版联盟告上法庭,与优-酷一起成为被告的众多广告商。

视频网站和广告商到底是无辜冤枉还是理应承担责任。

很显然,他们都应该承担责任。他们绝对没有被冤枉。

一,视频网站盗播名不正,言不顺

众所周知,视频网站是源于美国Yotbe被Google天价收购后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的。传统的门户网站靠内容吸引流量,而视频网站则靠在线播放视频来吸引流量。传统门户网站与现在的视频网站一样,都不自己生产内容,要么靠转载,要么靠支付稿酬购买稿件,要么靠网友自动发布。视频网站的鼻祖Yotbe上80%内容是网友自己拍摄并授权网站发布的。到了国内,网民设备欠缺,娱乐创意有限的情况下,视频网站的内容成了一大瓶劲。于是视频网站没有把精力放到鼓励指导网民原创,或者自己培养一批拍客来提供内容,反而直接干起了盗版的行为。这样的盗播用网友自己上传来当遮羞布是说不过去的,谁知道你们自己的员工是不是就是这个上传的网友。传统网站都循规蹈矩的购买新闻版权,醒目位置标注转载,为何视频网站敢于直接盗播

二,广告商说好听是推波助澜,说不好听则是助纣为虐

视频网站也就是在中国目前缺乏知识产权监督的大环境下如此大胆的盗播。很重要的愿意是网民爱看,其实更重要的一点是,盗播电视连续剧和电影,广告商愿意投放广告。广告商的如意算盘打的很清楚,同样一部电影,想在影院打个开映前15分钟的广告是多少钱,观看人数是多少,与视频网站的一笔起来,显然后者性价比高。同样一部电视剧,在电视上打广告,其广告费与视频网站上比起来贵了多少。

在商言商,广告商考虑广告回报率,选择性价比高的进行投放无可厚非。可问题在于,为什么广告商在投放影院之前会考虑该影院未来一段时间内会播放哪些电影,这些电影是否购买了版权。在电视上投广告之前,更会首先参考该电视台有没有购买此电视剧的播放权。唯独到了视频网站,不闻不问。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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