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乃是当人民法院在审判特定类型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时所采用的独特程序,相对于此概念而言的则为普遍运用的诉讼程序,其中涵盖了普通程序及简单程序两个部分。
特设于此的事情共有两类:
首先是涉及选民资格认证的案件;
其次便是那些属于所谓“非讼”性质的案件。
作为民事审判程序的一个分支,它与相对应的普通程序形成鲜明对比。
普通程序即是法院审理一般民事事件通常采取的程序,具体来说,它主要由第一审程序以及第二审程序构成。
而特别程序则是针对某些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另行规定的司法程序。
不同种类的案件有着各自独特的审理程序,因此,根据案件性质的差异,对应的审理流程亦有所区别。
然而,世界各国在他们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引入特别程序的方式各异,即划分的标准和类型也呈现出诸多不同之处。
特指的这两种类型的案件为:
一种是涉及到选民资格认证的案件;另一种则是被定义为非讼性质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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