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是什么
(一)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二、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三、所有的技术合同都能认定吗
不是所有的技术合同都能认定。只有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可以进行认定登记:
(一)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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